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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引咎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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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中共中央选择的是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日前,中共中央用人制度出动“组合拳”,连续授权新华社发布了四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
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称《追究办法》),同时,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下称《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下称《评议办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下称《检察办法》)也同时下发。
上述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还通知明确这四个“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在《追究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的十种情形,包括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以及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情形。
此前,对于引咎辞职干部不久就悄悄“官复原职”或者“另有任用”,社会上常有批评其不透明。这一次,《追究办法》明确规定了时限,“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报告办法》主要针对较为容易发生问题的情形进行特别规定,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比如为了避免卸任前突击提拔干部,就规定“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形,此前这类事件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而“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也需要书面报告。尤其是针对“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情形,《报告办法》不仅规定要求向上一级部门报告,还要求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评议办法》则规定了,“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称为“一报告两评议”)。并且明确参加评议人员是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相关评议表格。
《检察办法》则规定了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其中包括: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等。
同时,《检察办法》还明确,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用人问题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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